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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該是國內媒體黑白講吧。


根據這篇台灣時報中國時報的報導

寧罰款2.5萬美元 王建民拒簽薪資合約

本報特約撰述羅文明/坦帕傳真

 大聯盟資歷不滿三年的「台灣之光」王建民,昨天在薪資簽約截止日最後一天拒絕簽約,抗議球團未重視他去年在美聯並列勝投王的特殊表現。而洋基球團則堅持不改變運作六年的調薪標準,並行使自動續約權,給王建民今年五十一萬四○五○美元薪水。

由於建仔拒不簽約,將被罰款二萬五千美元,因此,王建民今年球季實拿薪水為四十八萬九○五○萬美元(約合新台幣一五九四萬元),比去年領的薪水增加十三萬五八七五美元(約合新台幣四四三萬元)。由於建仔堅持立場,對明年的薪資仲裁將會有更大優勢,他也強調,雖然拒絕簽約,但還是很高興幫洋基隊打球。

王建民在洋基薪資合約談判最後一天,美東時間十一日做出最後決定。一如先前的立場,對球團提供的五十一點四萬餘美元的年薪表示不滿意,建仔並未如外界所認為的,會當個「乖乖牌」,而是展現他內心堅韌的一面,爭取自己該得的權益。洋基球團將在美東時間十二日公布建仔的薪資合約。

建仔的經紀公司(CSMG)指出,王建民很清楚知道大聯盟的遊戲規則,但制度對他並不公平,他不接受這分合約是要表達抗議立場。建仔認為,去年他是屬於特殊表現的球員,符合洋基球團調薪標準之一。

據了解,洋基調薪標準是以球員投球局數、打者打數、服務天數、得獎與否等標準。洋基自認必須維持這一套標準,否則很難對其他球員交代。



一看就像是騙外行人的。

重提我去年這篇文章裡描述的薪資仲裁︰

Salary Arbitration(薪資仲裁),美國職棒自1974年起執行的制度,是絕大多數大聯盟球員邁向百萬年薪的里程碑。球員剛上大聯盟時很菜,頭幾年對薪資無置喙餘地,球團開多少他就得接受多少。而在滿三年大聯盟資歷後就取得仲裁資格(有特殊條款,打滿兩年的球員只要表現在全聯盟排前17%,也會取得仲裁資格),不再需要強迫接受資方的年薪。這時球員如果不滿意球團提出的價碼,他可以申請薪資仲裁,提出自己希望的價碼,然後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採用資方的價碼或勞方的價碼。

仲裁開始後(每年二月初),會舉辦一系列公聽會,由資方和勞方各自提出其理由,最後由委員會決定下一年度的薪資要用球員版本還是球團版本。仲裁結果有法律效力,輸的那一邊不可以耍賴。而結果只可能是球團提的價碼或球員提的價碼二選一,委員會不能提出自己的價碼。



所以擁有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,如果在仲裁期限前還沒跟球團談成合約,則雙方各提出一筆價碼,由仲裁庭決定要選哪一個價格來做這一年球員的薪資。而像王葛格這種還沒有仲裁資格的球員,若在期限內還沒談成新約呢?那就是要嘛球員認命去簽字,或由球團單方面自動完成續約動作。

這起案例應該就屬後者情況。王葛格應該是沒及時簽約以致球團方面逕行對合約做renew。至於那個罰金的部份,我是從沒聽說過球員沒簽約變成自動續約的話要被罰錢的。猜測可能是Yankees原本擺在檯面上的合約是48萬多,但他們可能還跟經紀人談價碼,球團提出51萬多但經紀人希望更高,談判就僵在那邊;又因為Yankees提出的51萬只是proposal尚未進入白紙黑字,所以在期限到自動續約時就只有拿檯面上那48萬多來續,造成王葛格這約少拿兩三萬的情況。

這是我想到唯一合理的解釋,這種事情搞到罰款倒是前所未聞。

另外,「由於建仔堅持立場,對明年的薪資仲裁將會有更大優勢」,此話又怎講?仲裁是上仲裁庭,裁判官看的是球員的表現,跟前一年球員有沒有靠北或裝可憐是有個屁關係啊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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